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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玉溪广播电视台,李某某多次单独吃饭或者以自己请客为名,邀约朋友在通海县秀山街道、四街镇、纳古镇的19家店铺,前后共计消费9154元。
最终,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,同时还要退赔被害人17家店铺损失人民币8116元。
按照官方解释的情况,没有付款离开了,偶尔的一次,情节不是太恶劣,这种情况一般会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罚。那么逃单费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,在全国范围来看,就可能构成诈骗罪。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汲取教训,诚信为本。
对于这个处罚,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,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。